扣押物、沒收物,在案件未終結確定前,得依其性質區分為「一般物品」
、「特殊物品」等類保管之。未沒收之扣押物,除應另行處理者外,應依
職權發還之,辦理程序如左:
一 函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
稱、數 (重) 量及受領期限、處所、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函內,並檢
附受領書、權利拋棄書送達應受發還人 (函及受領書、權利拋棄書格
式見附件一、二、三) 。
二 發還:承辦機關接到受領書,經審核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
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應即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
委任書。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