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7

歷史法規

民國 81 年 08 月 22 日
一  簽辦公文,除使用印製之例稿外,宜儘量使用正式之簽、函用紙。
二  公文之會辦,除在函稿逕行會章外,宜儘量使用會辦單。
三  陳請核閱之公文,以按下列順序排列為原則:
 (一) 簽或函稿
 (二) 會辦單
 (三) 來文
 (四) 參考資料
四  將公文送陳核閱前,檢查有無完成會辦程序。
五  密件公文,應使用密件袋,並應在袋面註明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六  公文夾應依公文之性質 (如最速件、普通件等) 而為使用。
七  公文 (含會議紀錄) 記載之姓名、日期、數字及文號等應力求正確,
    各級審核人員並應注意審核。
八  急要公文應由專人持送會辦或陳核,以爭取時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