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9:25

歷史法規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一  法務部為因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暨少年輔
      育院業務需要,於指定之監所配置管理員機動員額,適時運用,支援
      戒護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機動人員,係指負有機動任務得隨時調派支援其他監所工
      作者,其待遇與權益與非機動人員同。
  三  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分置於指定監所之年度預算員額內,於每年度開
      始前檢討調整之。
  四  監所舉辦雇用管理員遴用測驗時,應在簡章內訂明備取人員得分發佔
      機動員額缺予以僱用,以備於業務需要時調派至其他監所臨時支援。
  五  監所僱用管理員佔機動員額缺時,應在派令註明佔機動員額缺字樣,
      並於到職十日內列冊 (格式如附件) 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
      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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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取│    │    │到職│擔任│住│電│備    註│
      │    │    │    │    │    │  │  │ (如進用│
      │    │姓名│籍貫│    │    │  │  │臨時人員│
      │    │    │    │    │    │  │  │請註明於│
      │    │    │    │    │    │  │  │備註欄內│
      │名次│    │    │日期│工作│址│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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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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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七  監所僱用臨時管理員時,應先補足機動員額缺,以利調配。
  八  機動人員由法務部視監、院、所業務需要統籌運用之。
  九  本要點於強制工作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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