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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9:39

歷史法規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
  一  為鼓勵離島監所人員工作情緒,及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實施要點。
  二  本實施要點稱「離島監所」,指臺灣綠島監獄、臺灣澎湖監獄及看守
      所;稱「本島監院所」,指臺灣本島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及
      少年觀護所;稱「離島監所人員」,指離島監所內之委任管理員、主
      任管理員、科 (課、股) 員、調查員、教誨師及科 (課) 長。
  三  離島監所人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優先轉調本島監院所之同等職
      務。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因業務需要者。
   (二) 任現職滿二年以上,考績一年列甲等餘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
        之處分者。
   (三) 任現職滿三年以上,考績均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四) 任現職滿四年以上,考績列乙等以上,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轉調本島監院所,以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為原則,但西部監院所無
      缺額時,得暫調東部監所之同等職務。
  四  離島監所擔任主管職務人員任期屆滿,合於第三點轉調規定者,得調
      任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
  五  離島監所人員於屆轉調時,志願繼續服務離島者,從其志願。但再請
      調時,遇缺優先調任之。
  六  離島監所人員出缺,依左列次序遞補之:
   (一) 分發考式及格人員,或以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人員調任。
   (二) 以離島監所原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擇優陞任。
   (三) 以本島監院所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志願陞任者調陞。
        如有二人以上志願者,以最近三年考績較優者調陞之。考績相同者
        ,以學歷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人員應具之條件,依監獄及看守所人員陞遷準則之規定。
      其志願服務離島監所者,應載明於資績計分名冊。
  七  本島監所人員出缺,以較低職務列等人員調陞時,對於第二點合於陞
      遷準則之人員,應一併予以考慮。
  八  福建金門監獄科長以下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人員之轉調陞補,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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