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看守所之管理,應以協助發現真實,便利訴訟進行,並維護刑 事被告在押期間,身心之健康為目的。
二 原則:在不抵觸現行法令基本精神範圍內,看守所所長應針對事實, 力求改進充實設備,並就現有人員編制加以調整,增進工作效率,以 求充分發揮羈押之功效。
三 輔導:輔導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培養被告之國 民道德為主旨,並應了解其心理,以利管教。
四 作業:作業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足使被告學習謀 生技能及身心健康為主旨,並應邀約當地技術專家,組織作業指導委 員會協助推進作業事項。
五 管理:刑事被告之管理及待遇,不得視同受刑人,尤應尊重其人格, 非有脫逃自殺或暴行之虞,及攪亂秩序行為,不得束縛其身體。審判 中與偵查中之被告,應隔離管理。偵查中之被告,其接見通訊應嚴加 監督,以防止匪諜陰謀滲透,並杜絕串通共同被告,或湮滅證據之流 弊。
六 分類羈押:除依羈押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審判中之被告,以雜居 羈押之。偵查中被告,以獨居羈押之。但審判中累犯及惡性重大之被 告,仍應獨居羈押。未滿十八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七 待遇:在不妨礙嚴密管理原則下,儘量準許被告自備飲食、衣被、書 籍用具,但均須經檢查。沐浴理髮時間,應儘可能予以增加,偵查中 之被告,應個別行之,審判中之被告,並應增加其康樂活動之時間。
八 環境:所有舍房、工場、炊場、運動場及四週環境,務求整齊清潔。
九 民事管收:民事管收被告,係寄押於看守所,其管收場所應嚴格劃分 ,並應切實依照管收所規則辦理,其待遇與羈押之刑事被告,應視同 一律。
十 農場:發揮雙手萬能之力量,遵守寸土利用之宗旨,指派適宜農作之 報告,從事農作,藉以補助被告副食之不足,期達自給自足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