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6:37

歷史法規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一  目的:看守所之管理,應以協助發現真實,便利訴訟進行,並維護刑
    事被告在押期間,身心之健康為目的。
二  原則:在不抵觸現行法令基本精神範圍內,看守所所長應針對事實,
    力求改進充實設備,並就現有人員編制加以調整,增進工作效率,以
    求充分發揮羈押之功效。
三  輔導:輔導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培養被告之國
    民道德為主旨,並應了解其心理,以利管教。
四  作業:作業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足使被告學習謀
    生技能及身心健康為主旨,並應邀約當地技術專家,組織作業指導委
    員會協助推進作業事項。
五  管理:刑事被告之管理及待遇,不得視同受刑人,尤應尊重其人格,
    非有脫逃自殺或暴行之虞,及攪亂秩序行為,不得束縛其身體。審判
    中與偵查中之被告,應隔離管理。偵查中之被告,其接見通訊應嚴加
    監督,以防止匪諜陰謀滲透,並杜絕串通共同被告,或湮滅證據之流
    弊。
六  分類羈押:除依羈押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審判中之被告,以雜居
    羈押之。偵查中被告,以獨居羈押之。但審判中累犯及惡性重大之被
    告,仍應獨居羈押。未滿十八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七  待遇:在不妨礙嚴密管理原則下,儘量準許被告自備飲食、衣被、書
    籍用具,但均須經檢查。沐浴理髮時間,應儘可能予以增加,偵查中
    之被告,應個別行之,審判中之被告,並應增加其康樂活動之時間。
八  環境:所有舍房、工場、炊場、運動場及四週環境,務求整齊清潔。
九  民事管收:民事管收被告,係寄押於看守所,其管收場所應嚴格劃分
    ,並應切實依照管收所規則辦理,其待遇與羈押之刑事被告,應視同
    一律。
十  農場:發揮雙手萬能之力量,遵守寸土利用之宗旨,指派適宜農作之
    報告,從事農作,藉以補助被告副食之不足,期達自給自足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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