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3

歷史法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一  值勤時應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禮貌週到,精神飽滿,儀態端莊。
二  值勤時須堅守崗位,隨時注意四週人車,不得與他人閒聊。
三  值勤時務必提高警覺,如發現民眾或可疑份子至大門附近聚集、徘徊
    或逗留時,應即時回報中央台或總值日官處理。
四  嚴禁大門廣場停放車輛,如遇公務車洽公或長官、貴賓蒞所,經確認
    登錄後,應即以有線電話通報本所相關人員,車輛放行前應指引其停
    放車輛於行政大樓前之來賓停車位,大型公務車指引其停放於車輛檢
    查站左側停車場,獲准進入戒護區之車輛指引其車輛檢查站位置。
五  夜間除  所長座車及陪同  所長之來賓車輛外,一律禁止車輛進入。
    欲進入本所職務宿舍之車輛及訪客,不分日夜,須經詳查登錄後放行
    ,全其柵除上下班時段 (07:00-08:30 、11:30-12:10 、17:10-17:3
    0)  外,不可任意開啟。
六  至本所施工作業之工程用車 (如挖土機等履帶車輛) ,為避免壓壞路
    面,除有特別卡車載運外,一律禁止進入。
七  作業或總務科購物或材料送貨之廠商,除詳細記載車號、駕駛人姓名
    、貨品種類外,並要求限一人進入,若公務需要經戒護科長或總值日
    官核准,人數不限。
八  值勤人員對進出之車輛應確實查察,必要時應檢查車輛後車廂及車底
    部,以防收容人脫逃。
九  來賓欲會晤本所長官或職員時應先以有線電話向受訪者通報,經其同
    意時,始可放行。
十  收容人擔任外役或出庭應訊出大門時,應與中央台詳實核對出門單上
    之收容人編號、姓名、人數,並須經戒護科長核准,確認無誤後,始
    可放行。
十一  收容人釋放出所,應由戒護主管帶領,並核對其身份無誤後,始可
      放行。
十二  每逢上下班時間,值勤同仁除配件齊全外,應於路口交通指揮,以
      利車輛順暢,人車安全。
十三  行政大樓前廣場,非本所同仁或家屬,不得入內遊憩,其有特殊原
      因請求入內者,應查明姓名、身份、職業,報請戒護科長或總值日
      官處理。
十四  協助戒護在外作業之收容人, (例如環境組、園藝組、營繕組等)
      確保戒護安全。
十五  值勤時應日夜注意一崗至三崗圍牆、人、事、物之動態,以碟保戒
      護安全。
十六  其他直屬長官特別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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