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7

歷史法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一  早晨 0630-0700  時之盥洗時間用水 30 分鐘。
二  下午盥洗 1500-1530  時為前段舍房用水。
             1530-1600  時為後段舍房用水。
三  夜間 1950-2010  時用水 20 分鐘。
四  舍房內每人置水桶三個並為蓄水存放備用。
五  除上述時後用水外,其餘時段不得用水,若遇特殊狀況另予規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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