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8

歷史法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一  改悔向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  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三  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四  安份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或逃脫,強暴之行為。
五  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奢糜之行為。
六  端正生活,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紋身之行為。
七  接受檢查,不得有匿藏違進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八  保持清潔,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
九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及感訓
    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