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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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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成績考核事項,特
    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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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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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並由廉政人員訓練
    班執行,法務部廉政署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政風人員擔任輔導員
    ,執行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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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務部廉政署設廉政人員訓練班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辦理受
    訓人員獎懲案件之審議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考核。考評會由廉政人員訓
    練班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執行輔導工作之輔導員及
    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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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中
    職前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專業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訓練
    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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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服務成績:百分之二十,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五,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生活
      素養、精神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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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學科成績:百分之四十八,其中,學科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六,
      作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討發言各占百分之四。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十五。
(三)實地訓練成績:百分之十二,考核項目包括:
      1.服務成績:百分之九點六,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
      2.訓育成績:百分之二點四,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
        、生活素養、精神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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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前點專業學科成績之各項考核之內容及成績計算方式,由廉政人
    員訓練班另以書面公布;測驗時間於課程結束後公告之。受訓人員參
    加學科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情事,應視違規情節輕重
    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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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學科之學科測驗及作業推演,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單項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一次,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六十分計算,未參加補考者以原始分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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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訓人員如因公、傷、病、喪或其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專業學
    科各項測驗時,得檢具證明文件,經執行秘書核准改期測驗。同一事
    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改期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二)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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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業學習期間訓育成績之考核(訓育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一),以一
      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不及格,並以八十分為基準分,依下列方式
      核算之:
  (一)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之表現狀況,依專業學習訓育成績加
        減分參考標準表(如附表二),詳實記載事由,核予輔導考核成
        績。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請假規定」第十一
        點規定,減訓育總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獎懲規定」第十二
        點規定,加減訓育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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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間,如有懲處或訓育成績考核重大減分事件,
      輔導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
      導規定」第六點辦理個別會談。輔導員應於個別會談時,明確指出
      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
      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
      認,於訓練期滿時併同訓育成績考核表彙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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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發給結訓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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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輔導員應於結訓前彙整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送交考評會初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初評為不及格:
  (一)專業學習之專業學科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學科成績之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數,達測驗科目合計數之四
        分之一以上。
  (三)專業學習之訓育成績不及格。
  (四)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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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應交付法務部政
      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
      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評定。
      法務部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
      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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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法務部部長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受訓人員,由法務部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
      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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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實務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人員應公正考評,如其配偶、前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為受訓人員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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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曾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並取得結訓(業
      )證書者,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但仍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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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之受訓人員,其實務訓練成績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由受訓人
      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
      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
      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
      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
      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
      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層報法務部,函
      送保訓會,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
        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
        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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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專業學習期間如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全程實體訓
      練或測驗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測驗成績項目及其百分比、
      專題研討方式及測驗實施方式等事項,並公告通知受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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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