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情形扣案物品,得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
入庫:
(一)以偵查中案件為原則,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意後
,會同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應
提供扣押物品清單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備查。
(二)法院審理中案件,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得以專案檢
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報告等相關文件,敘明
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後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
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但扣案物品係於毒品庫啟用前查獲者,於
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即得辦理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