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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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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眷屬同住宿舍之房間由本監指定安排,受刑人及同住眷屬不得私自換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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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同住眷屬攜入(出)之飲食及物品應主動出示接受安全檢查,
    不得攜帶電器用品、違禁和危險物品,另行動電話和 3C 電子產品,
    應於辦理眷住手續時交付保管,退房時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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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同住眷屬之交通工具一律停放於本監停車場,同住人員與攜帶
    之飲食及物品由本監專車轉載至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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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人同住眷屬如因緊急事故,有急需暫時外出及返回之必要者,得
    以內線電話告知中央台值勤人員,經核准後辦理外出及返回登記;非
    緊急事故而欲離開宿舍者,得提早結束同住並辦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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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本監將不定時派員巡查宿舍,必要時實施受
    刑人酒測,每晚二十一時於宿舍清點受刑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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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刑人及同住眷屬不得隨意進出他人宿舍房間和離開宿舍區,同住期
    間除天氣不佳或其他特殊原因外,本監每日定時開放受刑人及同住眷
    屬得至戶外指定區域活動,並應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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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刑人同住眷屬應自備飲食及所需之餐具;另本監眷屬同住宿舍備有
    公用之冰箱、電磁爐、電鍋及微波爐供飲食保存及加熱,禁止受刑人
    同住眷屬自行攜入刀具及炊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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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洗衣機僅提供受刑人及同住眷屬清洗同住期間之換洗衣物所用,使用
    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二十一時,清洗後之衣物限
    晾掛於寢室內,寢室外禁止晾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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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眷屬同住期間應保持安靜、禁止喧嘩,寢室內禁止吸菸,隨行孩童請
    約束管理,共同維護眷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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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眷屬同住結束後,受刑人應接受檢身、酒測及驗尿,禁止攜入飲食、
    香菸或其他未經核准之物品。
    本監提供宿舍使用之寢具,於使用完畢後一律送洗,費用由受刑人負
    擔,另電費於一至四月每次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五至十二月每次
    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以上費用均自受刑人保管金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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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視違反情節輕重,得依相關規定議處或撤
      銷同住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