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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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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話接見預約申請接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為限。
    各類收容人接見對象如下:
(一)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對象原則以親屬為限;第三級以上之受
      刑人得准與非親屬接見;未編級及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接見對
      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處分人:得准予親友接見。
    相關親(家)屬關係應由收容人事先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錄獄政系統
    核備,或由接見親(家)屬於蒞所接見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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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避免接見民眾久候,除假日及連續假期接見不受理預約申請外,前
    項各梯次均開放三個名額供事先預約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
    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
    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洽本所接見室辦理報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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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有影響本所紀律或本所管理之虞者。
(三)行跡可疑、赤足、穿拖鞋或衣衫不整者。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五)三人以上同時要求接見者。
(六)攜帶兇器、武器及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
(八)有妨害受刑人(受處分人)之利益者。
(九)有其它妨害接見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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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矯正機關設有遠距接見設備,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公設辯護人及
      義務辯護律師,得洽本所戒護科(服務電話 089-891753) 提出申
      請,亦可下載申請單填具逕以掛號或傳真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請,於
      指定時間前往鄰近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每次三十分鐘,相
      關業務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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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如下:
  (一)受刑人:
        1.一級:不予限制(惟應於接見後再行依序辦理登記)。
        2.二級:每三天一次。
        3.三級:每週一至二次。
        4.四級:每週一次。
  (二)受處分人:
        1.一等:不予限制(惟應於接見後再行依序辦理登記)。
        2.二等:每週二次。
        3.三等:每週一至二次。
        4.四等:每週一次。
  (三)未編級(等)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每星期以一次為
        原則,受處分人每星期不得逾二次。
      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計算,以週計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任
      一天數);以日計者包含例假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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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容人暨接見民眾應遵守事項:
  (一)本所接見室位於戒護區內,辦理接見登記前,請將各式通訊、攝
        錄器材及酒類、檳榔等物品暫置門衛物品管制櫃上鎖保管。
  (二)各級(等)別收容人每日寄入飲食以一次為原則,並以二公斤為
        限,如需寄入飲食,請於接見登記前事先填妥「寄入物品申請單
        」送交登記人員憑辦,寄入飲食種類請依本所「送入收容人飲食
        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寄入前請注意食品保鮮。
  (三)寄入金錢、物品(含申購百貨用品)應依規定辦理接見登記,金
        錢寄入每次以新台幣捌仟元為限﹔食品百貨申購每次不得逾新台
        幣二仟元,各類食(物)品並以二箱(包/件)為限,如需申購
        請洽接見登記人員索取「購物寄入物品申請單」,於登記時(接
        見後)申購寄入。寄入金錢、飲食、物品等應當面點交,相關執
        據並請妥善保存,俾利查考。
  (四)接見時,收容人及接見人均應依指定窗口辦理,不得任意調換窗
        口坐位或與未申辦接見之對象交談。
  (五)各類接見均全程錄音監聽,通訊資料蒐集及管理,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收容人於通話前,應先報上自己之呼號、姓
        名二次,俾利識別。
  (六)為保障其他接見民眾及收容人個人隱私,進入接見窗口區,禁止
        使用具有通訊、錄音、錄影、照相及播放等功能之電子器材。
  (七)接見過程中禁止大聲喧嘩、使用暗語或以出示電子字幕、書寫紙
        條等方式傳遞訊息或有其它違反紀律之行為。
  (八)接見過程中,如有妨害紀律之行為,本所將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
        五條之規定停止接見,並依情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