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院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九、進入檔案應用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應依照本院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 得僅供閱覽。 (四)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