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流程。
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 事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 辦理之。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其申 請。
四、申請檔案應用,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如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資料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 明文件。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受理後會辦業務單位依法審核,並 為准駁之決定,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合 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重新起算。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 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及法 律依據。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十五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三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如有 特殊需求則另行約定應用日期;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 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 入應用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向本分署出納人員 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 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十三、本分署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 外)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若因其他 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