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3
三、庫房相關設施應定期檢修、保養與維護,維修完畢時應填寫「檔案庫
    房設施維護紀錄單」。檔案庫房之溫度及相對濕度,應依檔案庫房設
    施基準第十三點附表(檔案庫房溫濕度標準表)所列標準控制。
5
五、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先行檢核擬歸檔案件是否辦畢,並於案件首頁右上
    角填列分類號及保存年限,逐件逐頁編寫頁碼,未填列者,應退請承
    辦人員補填。
6
六、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歸檔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附件需另
    存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附件另存資料,並於原文
    註記附件另存位置及附件編號,於附件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明文
    (編)號。
14
十四、借調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
      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知會
      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以其來函核准日
      期為限。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須使用檔案者,
      應先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監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依法調用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
      及調用期間。
17
十七、本監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
      管核准。但屬國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
      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21
二十一、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如經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並附檔案鑑定報
        告送陳首長核准後,依規定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
        核准銷毀之檔案,應會同政風室監毀,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
        監毀。辦理檔案銷毀時,應錄影或拍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