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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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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車,確保
    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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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公務車輛停車場、員工停車場、洽
    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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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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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依
    本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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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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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製發之汽車停車證對象為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志工,停車證應
    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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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以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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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車位採先到先停
    方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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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車場開放洽公民眾及來賓時間為八時至十七時止,逾時關閉,夜間
    不提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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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監設置非公務用停車位六十四位、公務車停車位三位與身心障礙專
    用停車位二位,公務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非公務車及身心障礙
    者不得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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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停車場內嚴禁疾駛、蛇行、亂鳴喇叭等危險駕駛行為,如發生交通
      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處理,與本監
      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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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車輛、財物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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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應負損壞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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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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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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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