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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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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維
    護接見室秩序,並兼顧辦理接見者權益,特訂立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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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見室值勤人員,於辦理接見登記、寄送物品等業務時,應注意公務
    禮儀及服務態度,民眾詢問問題時應耐心回答,態度和藹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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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接見登記應持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貼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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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見登記、接見時間應按本監公告之「登記接見時間表」依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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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接見登記、寄送物品時,應先填寫「接見、寄物、寄款」三聯單
    ,再抽取號碼牌,限一次抽取一張,遇過號情形時,需等待辦理三人
    後,由本監人員叫號時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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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接見登記、送入菜餚及物品時,每人每梯次辦理接見、送入菜餚
    及物品以一名收容人為限,並不得有一次辦理跨梯次接見、送入菜餚
    及物品之情形,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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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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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避免揭露機關安全設施,顧及其他接見者及收容人之隱私權,進入
    接見窗口區,禁止使用具有通訊、錄音、錄影、照相及播放等功能之
    電子器材,前開電子器材得置放於本監提供之置物箱,惟不負保管責
    任。被許可接見者攜帶上開電子器材進入接見窗口時,值勤人員宣導
    請關閉電源,並告知不得於接見過程中進行通訊、錄音、錄影、照相
    、播放等使用行為,並加強監視,如發見被許可接見者有前開之行為
    時,得停止其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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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見時,收容人及被許可接見者應按接見登記窗口之順序接見,不得
    任意調換窗口坐位。如發見有前開之行為時,得停止其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