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檢察機關妥適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 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秘密為上市、上櫃公司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所有。 (二)營業秘密經濟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其他經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核定。
三、檢察機關應指派專責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法務部或其他機關舉辦營業秘密法相關研習,並應優先遴派專責檢察 官參加。
四、檢察機關就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應於收文後儘速分案,並即交專 責檢察官辦理。 分案時未列為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而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認有 第二點情事者,得簽報檢察長核定辦理。
五、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應注意偵查不公開規定。
六、檢察官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宜先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填寫釋 明事項表(格式如附件),並偕同專業人員到庭。必要時,應以證人 或鑑定人身分訊問告訴人、被害人或專業人員。
七、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經准許者 ,檢察官除認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外,宜聽取聲請人之意見,並妥善 保管保全之證據。 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認有告訴人或被害人污染證據 或藉機刺探被搜索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情事者,必要時,應採行預 防措施。
八、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應視偵查進度及案情需要,實 施入出境告知、暫時留置或限制出境(海)等措施。
九、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宜注意追查資金流向,必要時 並得洽請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協助或提供資金流向分析報告。
十、檢察官實施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搜索時,宜指揮具相關專長之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協助,並全程錄音錄影。 告訴人或被害人於搜索時在場者,以提供必要之辨識協助為限。
十一、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實施扣押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及證據保存 之安全完整。 扣押數位證據時,應注意建立數位證據之同一性及不可否認性。
十二、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涉及境外取證時,應注意依 司法互助程序進行,以確保證據之證據能力。
十三、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必要時,得就專業部分徵 詢專家及主管機關之意見以協助釐清案件爭點、範圍及分析扣押所 得資料,並應曉諭專家及主管機關人員注意勿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 及內容。
十四、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屬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 所定之罪時,應注意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十五、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認為應 提起公訴者,應儘速偵結起訴,並督促書記官檢送相關卷證移送法 院審理。
十六、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移審後,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告訴人、被害 人之聲請,於法院審理時,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卷宗、證 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十七、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宜參酌告訴人或被 害人之意見,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具體表示意見,以供法 院量刑時參考。
十八、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認 有適度發布新聞之必要時,得聽取告訴人或被害人意見,並避免透 露有關營業秘密之實質內容。
十九、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其扣押物或沒收物, 除通知發還外,對於依法不得發還或應沒收部分應確實銷毀,其餘 卷證資料並應予妥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