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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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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提供良好僱工品質、明確規範雙方關係,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
    項(以上含申請臨時外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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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欲申請外僱須於事前來本監作業科填寫申請書,並與承辦人員勘察作
    業地點及解說作業概況,經本監核准後依申請先後順序,視戒護人力
    等安排外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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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僱作業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出工,下午十七時前回到本監。星期六
    、日及例假日不出工,每日作業時間原則以八小時為限,且由僱主提
    供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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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三分之二
    僱工總日數),(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除外)。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
    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雜(技)工工資每人每日新台幣陸佰柒拾
    元;遇有國內基本工資調整時,應依規定重新評價調整。僱工終結須
    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工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
    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分之十,僱工申請須同
    時提供僱工報酬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公務機
    關申請外僱者得於僱工終結後付清僱工報酬,並免提供僱工報酬連帶
    保證人;另申請臨時僱工(期間在十日以內),如預付工資者,可免
    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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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外僱作業受刑人人數,每組每日至少五人以上,惟公務機關及本
    監同仁申請採專案審核辦理。工作項目中不得要求作業受刑人從事危
    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僱工地點跨縣市地區者,本監指派一至二名戒護警力之差旅雜費(
    全日每人四百元,半日每人二百元),所需費用由僱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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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工期間如遇天候不佳、本監戒護人力不足或辦理臨時性活動等因素
    ,本監於事前聯絡僱主後得暫停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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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輸交通車輛由僱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並應符合
    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倘若需由本監提供接送車輛,則依車輛出租評價
    標準計費。租用本監車輛,其在途期間之交通安全由本監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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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
    活動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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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僱主於申請受刑人外僱作業時,應依規定投保新台幣壹佰萬元僱主責
    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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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臨時外僱者,在收容人出工前,應在本「注意事項」末親自簽章
    後,表示對本應行注意事項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