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3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4
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二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統計室、總務
    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
    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
    應用檔案。(附件四)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
      明文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五)
16
十六、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