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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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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地:為免郵包之寄入過於浮濫及杜絕違禁物品藉由寄入之郵包流入
    監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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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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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收容少年
      以直系血親為限);郵寄之項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二)收容人應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報告及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
      經戒護科審查核可蓋印審核戳章後,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
      聯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給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一次填寫完成,如有新增、塗改之處
      ,須經場舍主管、管教小組核准,請他人代筆者,需填寫代筆人之
      姓名、呼號及捺印指紋。
(四)郵包申請單正聯應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郵
      包資料相符。
(五)家屬寄入之包裹,應詳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
      號、地址,並將申請單副聯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或
      無申請單副聯者,由收發室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六)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
      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七)郵包申請單副聯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內完成寄
      入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之郵包,一律拒
      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註銷或
      由家屬提出書面文字證明後,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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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乳液、化
      妝品、保養品、藥品、含有揮發性物品及高單價物品不得寄入。但
      有特殊情形者,以報告核准後准予寄入,但仍以日常生活仰賴之用
      品為限。
(二)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有礙收容人健康,且檢查處理有所不便,不
      許以郵包方式寄入。
(三)保暖衣物之顏色不得與管理人員制服同色調(藍色),且不得有拉
      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領取。
(四)收容人欲申請郵寄書籍、雜誌者,仍應依郵包規定辦理,每次以 3
      本為限。
(五)直接向出版社訂購或長期訂閱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
      併呈訂閱單(註明發行公司名稱、書籍名稱、訂閱之起迄期限)經
      核准後,送戒護科查考憑辦。未經核准而寄入者,一律拒收退回;
      無法退回者,銷毀處理。
(六)隨寄入物品附送之贈品,係非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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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領用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
      證後再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立即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無
      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經檢查寄入之物品認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
      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者,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
      願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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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回或轉寄之包裹,收容人應依中華郵政公司規章第 52 條規定,給
    付退回或轉寄之郵資。收容人寄回之退件包裹時,應確實填寫收件人
    姓名、地址,如寄回之包裹遭退回者,後果須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