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機密檔案管理實務
(一)歸檔點收
1.歸檔前業務承辦人應辦事項
(1)機密文書歸檔時,業務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2)機密文書裝入封套前,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套上填註單位名稱
、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保存年限、機
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項目。填列案由或案名有洩密
之虞者,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3)機密檔案封裝後,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口上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以明權責。
2.檔管人員點收應辦事項
檔管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不得拆開封套,僅得依機密檔案專用
封套記載項目檢視是否記載完整,及封口是否彌封蓋章,未依規
定辦理者,應退請業務承辦人員補正。
(二)立案編目與保管
1.檔案管理人員應就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所載項目,依檔案分類編案
規範相關規定建立簡要案名,檔案分類編案前,應先查檢是否有
性質相同之前案,以便將相同案情檔案集中存放。
2.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公
布,也無需匯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3.機密檔案應由專人管理,並應置放於具備安全防護功能並加裝密
鎖之保密箱櫃,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
4.機密檔案之複製儲存及電子檔案之資安控管尤須嚴密,因此目前
機密檔案仍不掃描。
(三)借調作業
1.本機關人員借調
(1)填具調案單。
(2)核定層級:
1 國家機密:經原核定機密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
授權或核准。
2 一般公務機密: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3)借調期限:
借調檔案應於 15 天內歸還,屆期如需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
,展期以 3 次為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2.他機關借調
(1)提出書面申請,載明借調期間、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姓名
及有關聯絡資料。
(2)核准層級:
1 國家機密:經原核定機密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
授權或核准。
2 一般公務機密: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借調期滿如需續用,應提出展期申請;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
得隨時催還。
(4)應以密件函復方式送達;惟該機關如派員親至調案時,應持機
關函復公文,並經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填具調案單後,向檔案管
理單位辦理調案。
3.依法有權調用機關(如監察院等):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業務承辦單位名稱
、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4.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
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四)清查作業
1.業務承辦單位部分
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
事宜。本監辦理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之具體步驟及作法規範
如下:(解降密流程圖如附件一)
(1)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作業(包括主動檢查或來文
建議),均應先將原卷調出,檢視該件機密文書,本監是否為
原核定機關。
(2)本監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
註銷處理意見表」(附件二)併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
單」(作法舉例詳附件三),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
密文件之受文機關;本監非核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
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作法舉例詳附件四),陳奉核定後,
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於獲答覆前,原卷仍
以密件歸檔,俟獲答覆同意後,依前述程序辦理。
(3)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經
陳奉核定後,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
線劃去,劃記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
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錄單。(附件五)
2.檔案管理單位部分
(1)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清查時,得請業
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2)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3)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其檔案目錄應進行補
正作業,相關案件著錄來源應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辦理,並彙
送目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