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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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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爰考量本監懇親處所及設施與戒護警力
    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除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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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
      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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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眷屬人數以三
    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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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等文
    件,依程序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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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
    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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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
    並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
    分之文件,以玆辦理核對登記並於核准名冊上填載同住日期後轉知及
    交付受刑人,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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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例假
    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屬無法準時於
    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
    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
    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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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住切
    結書上捺指紋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發生或違反與眷屬
    同住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時,受刑人應受監規嚴厲之懲處及負
    法律上連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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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與眷屬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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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遴選,依下列規定審慎辦理:
(一)各管教小組應就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行狀要件,確實簽註意見
      ,不可含糊抽象。
(二)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脫逃或意圖脫逃、
      聚眾騷擾,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或有上述
      行為之虞,經隔離調查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五)無戒護安全上之顧慮者。
(六)每月超過二十名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單純配偶與眷同
      住或遠到者、前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最近三個月內其眷屬來監
      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優先辦理,餘
      改為增加接見或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七)對已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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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與眷屬同住時間及人數如有特別事由,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通
      過者,得申請延長或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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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均應遵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五條各項規定,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應負法律上責任
      ,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上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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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