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遴選,依下列規定審慎辦理:
(一)各管教小組應就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行狀要件,確實簽註意見
,不可含糊抽象。
(二)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脫逃或意圖脫逃、
聚眾騷擾,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或有上述
行為之虞,經隔離調查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五)無戒護安全上之顧慮者。
(六)每月超過二十名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單純配偶與眷同
住或遠到者、前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最近三個月內其眷屬來監
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優先辦理,餘
改為增加接見或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七)對已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