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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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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訓科負責承攬各機關、學校或公私立機構、人民團體、個人、本所
    員工及收容人訂購或洽製自營作業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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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營作業成品價格須經本所「作業評價小組」評價議定後送機關首長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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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購自營作業成品者,可至本所技訓作業成品展售中心選購,或直接
    向技訓科提出訂購並確認後,至技訓科繳款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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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訂購客製化規格自營作業成品,須由作業導師初步估算價格後,提請
    本所「作業評價小組」評價會議議訂,經客戶同意價格後,再行填寫
    訂購單送機關首長核定始可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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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工場依據填發之「製作通知單」作業,非經本所「作業評價小組
    」評價議定及無「製作通知單」者,作業工場不得擅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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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訓科得視實際需要,預先向訂製者酌收一成訂金,但有其他特殊之
    考量時得收取總價金,充作製作材料費及訂購履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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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訂製品製作完成後,作業工場應開具「成品完成報告單」、「作業成
    品出門證」及「作業成品檢查登記表」,並請戒護科協助將成品送至
    技訓科,由技訓科承辦人通知訂製者取回(或郵寄)訂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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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皆以現金繳付,外縣市可選擇貨到付款或匯款方式
    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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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須知陳所長核可後並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