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為服務民眾,維持進入本監停車場人車安全與環境品質,並加強停車
    場之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2
二、停車人使用本監停車場,應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之規範。
3
三、本監停車場泛指於本監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含搭蓋車棚者),依其
    使用目的可區分為接見、洽公、公務、員工及殘障停車位,供車主依
    其使用目的停放。
4
四、進出本監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雜物。
5
五、車輛進出本監停車場應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並限速
    10  公里以下行駛,不得亂鳴喇叭或製造其他噪音。
6
六、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監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監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7
七、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
    或遺失情形,概不負責,因地震及颱風等不可抗力之天災造成時亦同
    。
8
八、於本監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或洽警察機關協助解決
    ,與本監無涉。
9
九、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10
十、停車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監得拒絕其使用停
    車場,並將其驅離。
11
十一、停放於本場之車輛不得從事與停車目的無關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本監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12
十二、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13
十三、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事宜由本監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