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服務民眾,維持進入本監停車場人車安全與環境品質,並加強停車 場之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停車人使用本監停車場,應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之規範。
三、本監停車場泛指於本監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含搭蓋車棚者),依其 使用目的可區分為接見、洽公、公務、員工及殘障停車位,供車主依 其使用目的停放。
四、進出本監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雜物。
五、車輛進出本監停車場應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並限速 10 公里以下行駛,不得亂鳴喇叭或製造其他噪音。
六、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監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監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七、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 或遺失情形,概不負責,因地震及颱風等不可抗力之天災造成時亦同 。
八、於本監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或洽警察機關協助解決 ,與本監無涉。
九、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停車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監得拒絕其使用停 車場,並將其驅離。
十一、停放於本場之車輛不得從事與停車目的無關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本監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二、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十三、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事宜由本監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