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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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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75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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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鼓勵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改悔向上、恪遵監規,並發揮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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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方式:
一、本監收容人行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8  款「其他行
    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一)受獎要件:
      1.收容人於受獎日前 1  年內無違規或扣分紀錄者。
      2.配業陳報獎狀之場舍已逾半年以上。
      3.場舍主管應從實審核,行狀良好或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不得專以
        一、二級假釋駁回收容人為敘獎對象。
(二)受獎人數(以提報日之收容人人數為基準):
      以各場舍收容人人數 3%為上限,小數點以下去掉;但場舍收容人
      人數 3%未達整數者,以 1  人為限。
(三)受獎基準日:
      符合前揭要件者,於每年 6  月 30 日(上半年)、12  月 31 日
      (下半年),由各場舍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管教小組應本著公
      平、公正之原則從實審核,嚴禁浮濫,不得有私下利益交換情事發
      生。
二、經簽核奉准之核發獎狀案,均應提經當月累進處遇審查會議通過,再
    提請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統一由教化科製作獎狀發給受獎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