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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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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顯著優良事蹟如下: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
            術有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3.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
            有採用價值者。
          4.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
            具體成效者。
          5.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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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有第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全年度無違規紀錄,含簽懲罰表、核低教化或操行單項成績
            分數,及口頭糾正經記錄者。
          2.全年度作業成績皆保持最高分,成年收容人 4  分、少年收
            容人 3  分,有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補校學生、分監宗
            教班收容人、技能訓練班參訓學員除外。
          3.全年度在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而有中斷者則不得遴選,但
            因機關派遣對外參加各項活動或業務需求而調整為服務員、
            視同作業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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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遴選之名額:
          1.收容人數以當年 12 月底人數為準,含各工場、單位及七教
            區、八教區和科室等協助文書作業之收容人,但教區科員及
            教誨師文書服務員由生活管理場舍提報。
          2.遴選之名額:
         (1)收容人數在 151  人以上、200 人以內,遴選名額為 13
              名。
         (2)收容人數在 101  人以上、150 人以內,遴選名額為 10
              名。
         (3)收容人數在 51 人以上、100 人以內,遴選名額為 7  名
              。
         (4)收容人數在 31 人以上、50  人以內,遴選名額為 4  名
              。
         (5)收容人數在 11 人以上、30  人以內,遴選名額為 2  名
              。
         (6)收容人數在 2  人以上、10  人以內,遴選名額為 1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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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各單位應於每年 01 月 10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
          同擬定獎勵人選,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小組會
          議初審通過,送作業科彙整並簽奉核定,提送監務會議審議通
          過後,再由作業科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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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