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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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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整體作業公平性與舍房作業受刑人權益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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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受刑人因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之安全或教化之理由,
    經調查分類委員會議決議配轉業於禮二舍、誠一舍者(含 HIV  受刑
    人、負壓隔離病房受刑人、隔離調查受刑人、不適原場舍作業待轉業
    受刑人、寄禁受刑人、對其他收容人顯有不良影響而不適配業工場作
    業之特殊受刑人),得免參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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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揭舍房作業受刑人,其作業成績分數,由舍房主管會同作業導師考
    核受刑人勤惰情形,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4~3.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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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房作業受刑人因管教或安全上之需要,得經監獄長官許可,提調查
    分類委員會議決議後再轉配工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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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得令其參加工場輕便作業,
    但經本監衛生科證明不堪作業,由累進處遇審查會暨監務委員會決議
    後,於誠一舍療養者,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