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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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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
    外活動之懲罰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
    之宿舍或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所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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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總人數不得逾 4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舍
    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其他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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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每次 2  小時為限
    。辦理時間為假日,並視懇親宿舍或場地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前
    述辦理時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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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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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
    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