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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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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1 條及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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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
    為維護特殊收容人之安全與利益或基於戒護管理與教化考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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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地點:愛一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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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
(一)罹患傳染疾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解罰後仍在考核中者。
(三)其他有發生重大戒護事故之虞或基於戒護管理及教化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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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與注意事項:
(一)適用電視接見之收容人名冊由戒護科列冊陳核後通報接見室。
(二)電視接見家屬資格限制與一般接見規定相同。
(三)電視接見家屬與一般接見家屬同由家屬接見室之戒護人員引導管制
      。
(四)電視接見家屬如有寄送物品,依規定登記、檢查後,交收容人簽收
      。
(五)電視接見時間與一般接見時間相同,倘有延長之必要需經戒護科長
      同意。
(六)由愛一舍主管或助勤負責戒護,並由接見監聽室作成紀錄。
(七)電視接見機器維修由總務科會同戒護科辦理。
(八)適用電視接見之收容人,如遇有特殊情況,得由家屬親友或本人自
      行報告申請辦理一般接見,餘仍依電視接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