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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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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研究發展工作,以
    提升施政效能,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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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以前瞻性之
    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
    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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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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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研究計畫項目之提出:
      1.由本部每年指定十八至二十二個所屬檢察、矯正及行政執行等機
        關各提出一項研究計畫,各機關負責研究人員最多以三人為限。
        未受指定之司法官訓練所、法醫研究所、調查、廉政機關及其他
        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得自行提出研究計畫。
      2.提出研究計畫機關應於研究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填具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
        部核定。研究計畫執行中,研究人員或主題有異動時,亦須陳報
        本部核定。
      3.年度研究計畫項目經本部核定後,應於研究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系統)。
(二)研究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時程:
      1.研究報告之內容統一採直式橫書,A4  紙張,16  級電腦字體,
        雙面印製成冊(封面及目錄格式如附件二)。
      2.各機關應於研究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研究計畫,並將研
        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送本部審查。
(三)研究報告之評審:
      1.初評作業: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將各機關之研究報告送請各機關直
        屬之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進行書面初評作業(評分表如附
        件三),初評結果列為八十分以上者,再進入複評作業審查。
      2.複評作業:由本部常務次長邀集各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指派
        之代表召開複評會議,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參與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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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之研究報告,其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含)以上,撰稿人員記功一次,審查人員嘉獎一次
      。
(二)優等: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撰稿人員嘉二次,審查人
      員嘉獎一次。
    前項各款研究報告之撰稿人或審查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額
    度範圍內予以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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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複評為優等以上之研究報告,本部得輯印出版「法務研究選輯」分
    送全國各指定寄存圖書館、本部各單位、所屬機關及相關機構參考,
    並刊載於本部網站,另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辦理公
    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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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報告經發現有抄襲之情事、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時,除
    撤銷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抄襲之撰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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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之管理,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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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系統)確認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前一年度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及獎
    勵情形,並由本部於每年四月底前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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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查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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