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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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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本監接見家屬或洽公民眾網路查詢及申辦服務作業,分別於本
    監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民眾休息區及接見室家屬等候區,設立個人電腦
    乙部,並訂定本要點,以維護資訊管理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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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設之 ADSL 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分別由為民服務單一
    窗口承辦人及接見登記窗口承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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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民眾休息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見家
    屬及洽公民眾為限;使用接見室家屬等候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
    見家屬為限。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
    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務網路使用
    簿冊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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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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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及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
    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力,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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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路使用簿冊應每月定期陳核首長核閱,並列為本監資訊安全檢查稽
    核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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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修正時,經提資訊安全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