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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2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
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
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
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