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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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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並落實便民服務措施
    ,藉由招募司法志工,協助本所辦理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助、行
    政事務及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相關事宜,以提昇行政
    效率及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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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條件: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需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並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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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時間、地點及內容:
(一)服務時間:配合本所接見服務中心服務時間:
      1.日期: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假日。
      2.時間:分上下午二個時段,每一時段三小時,由戒護科依業務情
        形指定服務時間。
(二)服務地點:本所大門、家屬接見室或辦公室區內。
(三)服務內容:擔任本所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助、行政事務及收容
      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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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工服以彰顯服務標誌。
(二)製發本所服務證。
(三)製設志工服務紀錄卡(冊),以便紀錄服務成績。
(四)為激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得視機關(或團隊)經費情形,辦理聯
      誼活動(得併本所文康活動舉行)。
(五)起始應辦理講習。
(六)志工係經本所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為無給職,惟本所得視經
      費狀況每時段酌予補助交通及膳食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其服務期間
      由本所投保團體意外險每人保額壹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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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暫停服務及離隊:
(一)連續無故缺勤超過二個月,本所得暫停其服務,並應繳回志工證及
      志工服。
(二)連續無故缺勤半年以上未能服務者,應主動辦理離隊;惟因公受傷
      、或因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本所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除特殊情形外,全年服務時數應達一百小時。
(四)經考核不符需求者,或其他不適任情況,或違反志工服務之義務者
      ,通知離隊。
(五)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或從事有損害本所聲
      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通
      知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經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
(六)行為不端,或有重大工作過失,或其他影響本所聲譽之不適任行為
      者,通知離隊。
(七)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工業務承辦
      人辦理離隊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