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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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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案件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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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署長獎懲案件應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本部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本部廉政署及本部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由本部廉
      政署核定;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但一
      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均應報本部核定。前項
      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係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
      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與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或相當
      層級機關)及直轄市(省)、縣(市)政府政風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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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獎懲,及第三款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
    過以上之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本部廉政署擬具獎懲事由、
    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具有關資料,陳報本部核定。各主管機關政風機
    構核定之獎懲案件應按月列冊陳報本部廉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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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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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風人員因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之獎懲,依各機關一般獎懲規定
    辦理,其獎懲權責、程序,比照第二點、第三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