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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