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之起分及遞加進度(詳如 附表),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七條、第十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 。
二、受處分人當月行狀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 得遞加 0.4 分以內(須於評分表中註明)。
三、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核 減 0.1 至 0.4 分(須於評分表中註明)。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
四、受處分人違背紀律受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之處分,並依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二項扣減成績分數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計算 外,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分數,依未違規前最後一個月 之各項分數,參酌下列標準核給: (一)扣減成績分數達 5.0 分以上者,核低 1.5 分。扣減成績分數 3.0 至 4.9 分者,核低 1.0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應給最低 分數 0.1 分。 (二)扣減成績分數 2.9 分以下者,核低 0.5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 ,應給最低分數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