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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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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之起分及遞加進度(詳如
    附表),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七條、第十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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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處分人當月行狀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
    得遞加 0.4  分以內(須於評分表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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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核
    減 0.1  至 0.4  分(須於評分表中註明)。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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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處分人違背紀律受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之處分,並依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二項扣減成績分數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計算
    外,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分數,依未違規前最後一個月
    之各項分數,參酌下列標準核給:
(一)扣減成績分數達 5.0  分以上者,核低 1.5  分。扣減成績分數
      3.0 至 4.9  分者,核低 1.0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應給最低
      分數 0.1  分。
(二)扣減成績分數 2.9  分以下者,核低 0.5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
      ,應給最低分數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