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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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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書刊資料管理及服務有所遵循,以達成支援教學與訓練工作之目的,
    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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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本館圖書、報紙、期刊、視聽資料之借閱、盤點及電腦區
    之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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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本署職員(工)、授課講座、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
    )及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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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館藏發展原則:本館蒐集資料範圍以矯正、犯罪、心理及社會科學類
    為主,兼及其他相關類科。館藏資料應符合本署教育訓練目標,以支
    援教學及訓練研究,配合教學活動,達成教授實用技藝、培養專業人
    才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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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書庫:
      1.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開啟,下午五時關閉。
      2.週五:上午九時開啟,下午四時三十分關閉。
      3.星期例假日不開放。
(二)期刊區及電腦區:
      1.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開啟,下午九時三十分關閉。
      2.週五:上午八時十分開啟,下午五時關閉。
      3.星期例假日不開放。
(四)受訓學員研習上課時間不得進入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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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館設有書庫、期刊室及電腦區,出入均由安全系統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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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下列館藏,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一)工具書:字典、辭典、六法全書、百科全書等。
(二)珍本書、論文、報紙、期刊及其合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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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影印本館圖書、期刊、論文,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且不得
    違法重製,違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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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職員(工)、役男、學員於離署(離職及調職、退役或停役、結
    訓或退訓等)時,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方可辦理離署手續。
    未歸還者,職員(工)緩發離職證明書;學員緩發結業證書;役男緩
    發退役或離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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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入本館需注意清潔及衣履整齊,館內禁止攜帶飲料、食、或其他影
    響閱讀之行為,並須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
    ,以保持館內寧靜及整潔,如有違反者得請其離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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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攜入館內之個人物品,請自行擔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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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書帳號之申請:
  (一)本署授課講座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申請。
  (二)本署職員(工)於到職後,可持服務證至本館辦理借閱帳號,離
        (調)職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
  (三)役男於到職後,可至本館申辦借閱帳號,於退(停)役時由本館
        逕行刪除其帳號。
  (四)本署訓期三日以上之學員於報到後,可持學員證至本館申請借閱
        帳號,結訓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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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借閱時應出示相關證件(如服務證、學員證等)證明為帳號所有人
      ,若因轉借證件而發生冒用情事者,應自負相關責任;冒用他人名
      義者,撤銷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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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閱:
  (一)本館書庫採開架式,於本館開放時間內,依規定進入書庫自行選
        取圖書,憑證向服務人員辦理借書手續。
  (二)本館視聽資料之借閱,借閱人須憑證告知服務人員欲借閱視聽資
        料之名稱與單元,由服務人員拿取。
  (三)所借之圖書資料若有其他讀者預約,則以預約者優先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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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借閱數量數與期間:
  (一)借閱圖書以五冊為限,借閱期間為二星期。
  (二)借閱視聽資料以錄影帶三卷、光碟三片為限,借閱期間為一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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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預約:
  (一)欲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借閱者,可親至圖書館辦理預約手續。
        當該圖書歸還時,預約者享有優先借閱權。
  (二)同一圖書資料同時以接受二人預約為限,前一讀者圖書資料歸還
        後,即依預約先後順序通知預約者於三天內(休館日順延)辦理
        借閱,逾期則取消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
      每人可預約圖書資料數量與規定可借圖書資料數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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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續借:
      圖書資料原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於到期當日或前一天,辦
      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一次為限,續借期限同借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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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歸還:
      歸還圖書資料時,將圖書交予本館服務人員或投入還書箱。本館借
      出之圖書,如因清查整理之需,可隨時通知借閱者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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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逾期:
      逾期未歸還圖書者,暫時停止其借書、預約、續借等權利,並發催
      書通知,借書人如於五日內(休館日順延)仍未歸還者,學員將通
      知帶班教輔人員代為告知,本署職員(工)、役男將個別通知,如
      仍於五日內(休館日順延)未歸還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借書、預
      約、續借等權利二至三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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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閱覽論文、期刊、報紙,請一次取一份;閱畢應放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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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館期刊區之座椅係供閱覽時使用,不得用物品或書籍預佔座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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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電腦區之電腦僅供資料查詢、收發郵件、文書處理及列印,不得
        安裝任何私人程式,若需暫存個人資料請存放至 D  磁碟,離位
        前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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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電腦區嚴禁下列行為:
    (一)連結聊天、色情網站。
    (二)下載、載入及玩電腦遊戲。
    (三)其他違法行為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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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休館日提前)閉館進行盤點,盤點日前
        二星期得通知收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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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借閱本館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加註記號、污損、折角、毀壞等
        情形時,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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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若無法購得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應以原書價錢現金賠償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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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前項賠償之國內圖書資料應於借期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國外圖書
        資料應於四個月內,購得賠償之,若屬無法購得時,則應一個月
        內繳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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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館備有影印機供影印資料,使用人應依照操作程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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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影印機如有故障,切勿自行排除,應告知圖書館服務人員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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