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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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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保護檢舉人,並維護被檢舉人之清白,妥慎處理檢舉案件,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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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檢舉貪瀆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具名、匿名等方式檢舉控訴
    本監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貪瀆不法或其他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
    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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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獲檢舉之單位,除先以適當方法過濾檢舉內容案情之可信度外,並
    請知會本監政風單位,以便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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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凡檢舉貪瀆案件,原則上均應予以受理,經本監政風單位查證如發現
    涉有貪瀆犯罪嫌疑者,簽報  典獄長並陳報法務部政風司審核後,函
    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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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舉貪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政風單位於簽報  典獄長並陳
    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後存參:
(一)未具姓名、住址或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或電話屬偽冒、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
      者。
(三)具名檢舉,但內容空乏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且無
      新事證者。
(五)非本監主管事項,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檢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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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監政風單位,奉示調查處理者,查處時應以不公開方式審慎為之,
    並注意檢舉人與被檢舉人身分保密,如查非事實,經簽報  典獄長並
    陳報法務部政風司審核後,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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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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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陳奉  典獄長核可,提經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