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以下簡稱本監)收容人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
    服藥控制者,得由家屬送入藥品,惟收容人先應行繕寫報告,敘明病
    症、就醫院所、家屬關係及姓名,報告陳核後影印 1 份送接見室物
    檢人員;另新收收容人未及繕寫報告者,由物檢人員先行詢問衛生科
    確認其病情,如為慢性疾病須服藥控制或急性病症尚需服藥者,得先
    准予送藥,再行補陳報告說明之。
2
二、家屬送入藥品,應附處方箋、送入者提出之身分證明,物檢人員核對
    藥品名、數量與處方箋是否相符,若相符者填寫「藥品送入登記簿」
    ,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新收收容人家屬將家中所剩餘藥品送入本
    監,未有處方箋,惟藥袋有依規定明確標示者,必要時得准予送入,
    物檢人員核對藥袋所載之病患姓名是否為收容人姓名、藥袋之藥品名
    與藥袋內容物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者則退回家屬。
3
三、藥品、處方箋及登記簿送衛生科簽收,經本監醫師評估病情、核准後
    給藥,衛生科登錄於獄政醫療病歷子系統,依用法、用量進行分包後
    交由場舍主管及收容人簽收。
4
四、為杜絕管制藥品之不當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不准送入
    使用,若藥品含有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者,將該項藥品退回家
    屬。
5
五、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應附資料如處方箋或身分證明不備者,不准送入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