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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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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使本
    機關辦理收容人就醫費用結報程序符合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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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病況經監內醫師診斷後開立醫囑單需外醫就診時,應先檢具申
    請報告單填附保管金、勞作金餘額、緊急連絡人及連絡電話,載明申
    請「戒護外醫」,經長官核准後予以安排外醫相關掛號診療等事宜;
    如無餘款可支付者,應先通知親友家屬寄款於收容人保管帳戶內備用
    ,檢具報告安排外醫,若確覈仍無能力負擔者,則請親友檢具「村里
    長清寒證明」,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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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緊急病情需外醫時無論有無保管金額,由醫師、醫事人員或管教
    人員簽擬緊急外醫轉診單,經長官核准後緊急外醫,如遇門診急症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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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請就醫時,其場舍主管應先行控管其保管金之支用,並知會
    總務科保管金承辦人員,防止其繼續動支保管金額以利支付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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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護外醫前先向總務科查核執行收容時程,以防戒護外醫後即將出監
    具保等未扣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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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管金及勞作金合計在 200  元以上部份,逕行扣款;200 元以下限
    購生活必需用品之開銷,動支前應檢具報告。戒護外醫診療之收據應
    轉交金錢保管人員辦理扣款事宜。不足餘額者,依部函示規定進行稽
    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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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容人就醫後,如無力繳納(住院、手術)治療費用,應函知及電話
    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繳付醫療費用(每次間隔 10 至 15 日持續 3
    次及電話聯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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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積欠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應督促其發信給親友繳付該筆醫療費用,
    並將辦理情形由收容人場舍主管作成發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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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容人因病就醫後,如無力繳納相關費用,機關應即通知家屬至醫院
    支付醫療費用,惟收容人及其家屬皆表示因清寒無力繳納自行負擔費
    用,經收容人、家屬主動洽詢相關社會資源、機構(醫院、健保局、
    社會團體)尋求協助未果有據,或經矯正機關代為洽詢相關社會資源
    亦未果有據時,矯正機關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
    補助支應,惟不得於不確定之狀態下(如家屬有意思表示支付該收容
    人之醫療費用或家屬正籌措醫療經費中),或收容人符合健保法及社
    會救助等相關救助規定條件時,即逕行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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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遇外國籍收容人就醫後,如其本人無力繳納費用,應檢具診斷証明書
    、保管卡影本得支應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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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完成控管流程後,評估後無法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時
      ,陳奉典獄長核可後由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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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時,應確實審核下列事項:支應收容
      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補助相關證明文件一覽表、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催繳文件【含公文、電子通訊紀錄、電話紀錄)、收容人發信
      紀錄】」、保管卡扣繳記錄、收容人申請疾病清寒醫療補助報告單
      、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
      收據正本憑證黏存單、收容人因病申請疾病清寒醫療補助及家庭清
      冊簡表、本監申請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動支表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