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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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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
      服制要點」規定辦理,停役、提前退役或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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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於役男役籍
        表。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本署,本署檢覈相關資料齊全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
        理核定停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