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壹、飲食類:
一、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
    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一)茶葉。
(二)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三)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經剁塊、切塊、切
      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四)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五)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可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
      汁後,可准予送入。
(六)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
      飲食。
四、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檢查同仁告知檢查方
    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2
貳、必需物品類:
一、送入之物品以必需物品為限,其品項及數量列舉於後。
二、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圖書雜誌每次限寄 3  本,但有礙
    戒護安全或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身心健康者,不許送入。
三、墨水、墨汁、牙刷、肥皂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
    許送入,以避免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另為防止夾帶藏匿違禁品,危
    害紀律及安全,肥皂須切開檢查。
四、拖鞋、襪子、被、毯、「毛巾、床單、被單」(顏色需近於淺藍色色
    系)等各以 1  件為限。
五、內衣(褲)每次 3  件,毛背心顏色需接近深藍色每次 2  套,但價
    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以避免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
六、衣物類、棉製品需經浸水處理檢查。
七、家屬無法親送者,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
    裹方式寄入;另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藥品等)
    ,需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於接見時送入或以寄送包
    裹方式寄入。
3
參、藥品類:
一、寄入藥品予收容人時,非經本所醫師核准在案者一律拒收(含中、西
    藥材及針劑)。
二、經核准寄予收容人之藥品,倘未檢附該藥品之處方箋、切結書、寄入
    者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者,一律拒收。
三、收容人如須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開具處方箋後,始准依處方予
    以代購。
四、藥物經醫師核准後,發由收容人簽收,並轉請其單位主管依量管制使
    用。
4
肆、接見家屬嚴禁送入菸、酒、檳榔等違禁物品及各種刀械利器危險物品
    。
5
伍、送入飲食物品及日常用品中若夾帶藏匿、摻雜違禁品,經查獲者不予
    送入,如有違反法令者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