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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第 4 條
誠正中學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誠正中學得設分校。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