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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以下簡稱看守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看守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作業科。
三、衛生科。
四、戒護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
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
股辦事。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
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看守所得設分所、女所。
第 5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入所指導。
二、被告之生活輔導。
三、被告之性行觀察。
四、被告之文康及體能活動。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6 條
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被告作業之配置及調動。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藥物濫用之防治。
九、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被告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被告死亡之善後處理。
七、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女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被告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女性被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被告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被告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被告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被告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女性被告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女性被告戒護管理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看守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看守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看守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看守所統計事項。
第 15 條
看守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