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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以下簡稱監獄)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典獄長襄助典獄長處理
監獄事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
;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
事。
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
戒護科辦事,亦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並得分二課辦事。
第 5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
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
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八、志工與社會資源之引進及宣導。
九、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刑人假釋、撤銷假釋之建議與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第 7 條
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及調動。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刑人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受刑人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諮商及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藥物濫用之防治。
九、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9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監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受刑人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受刑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10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受刑人入監、出監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赦免、減刑之陳報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六、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七、受刑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八、公產及公務之管理。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1 條
分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
二、管理員勤務分配。
三、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搜檢。
九、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分監管理事項。
第 12 條
女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受刑人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勤務分配。
三、女性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受刑人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女性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女性受刑人管理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監獄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監獄政風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監獄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6 條
統計室掌理監獄統計事項。
第 17 條
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