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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業務,特設各少年輔育院。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第 3 條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