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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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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入飲食之限制: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口香糖。
      2.醃漬類食物、易腐壞食物、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
        物、流質食物(湯羹類)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本所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飲料類不許送入,但未開封、不需冷藏之透明保特瓶包裝市售飲
        料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10.餅乾、零食可准予送入,但以透明包裝者為限,內含之乾燥劑應
        予取出丟棄。不透明包裝需同意拆封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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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必需物品之限制:
    符合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
    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
    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一)不許送入:棉被、枕頭、拖鞋、化妝(保養)品、牙粉、痱子粉、
      洗衣粉、飾品、墨水、便服、梳子、玻璃類及金屬類製品等。
(二)准予送入:
      1.沐浴乳、洗髮精、洗衣乳等以透明罐裝者為限,不透明包裝及香
        皂須拆封、切塊檢查。
      2.襪子、毛巾、內衣褲每次各以 2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
        再送入。肥皂、牙刷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
        紙 100  張、塑膠鉛筆 2  支、衛生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學校教科書例外)。但有夾帶違禁品、妨害本所紀律者或圖
        書雜誌之內容有礙於少年收容目的者,不許送入。
(三)收容少年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書信或訴訟文件經檢閱後得由接見窗口送入,並依本所發受書信之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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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說明:
(一)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
      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二)藥品類:收容人病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可檢具合格醫療院
      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及處方箋寄送藥品,但禁止寄入藥粉、非原裝
      之膠囊及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