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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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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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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院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少年輔育院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院網站下載),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院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